朝鲜笞刑
笞刑,始于东汉文帝,是古代“五刑”之一,是以竹、木板责打犯人背部、臀部或腿部的轻刑,针对轻微犯罪而设,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。汉景帝时期的《棰律》规定了刑具规格,受刑部位,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,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。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。
清朝于1910年5月颁行《大清现行刑律》,又于1911年又正式颁布《大清新刑律》,肉刑废除。但北洋政*府1914年7月30日公布了《徒刑改遣条例》还赤裸裸地恢复了曾分别被清政*府和孙中山废除的遣刑和笞刑。
图为中国晚清笞刑。
在世界各地笞刑作为一种刑罚,被广泛使用并长期存在。日*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,打屁股,明治维新后推行“文明开化”而废止。 1910年日*本并吞朝鲜后,1912年发布“朝鲜笞刑令”和“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”,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,1920年4月1日,大正天皇颁布“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“,明令废止笞刑。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,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“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”,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。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,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。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,如阿富汗、巴哈马、文莱、伊朗、约旦、马来西亚、巴基斯坦、沙特阿拉伯、南非、苏丹、斯威士兰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、也门、津巴布韦及新加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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